
采访问题:在客户自行担任外汇代理以降低交易手续费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律师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律师观点:在处理涉及境外期货及外汇交易的非法经营案件时,不仅平台运营方可能被追诉,大量代理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将“代理账号”作为关键证据,根据账号数据判断代理身份、客户发展情况和佣金收益,进而推断其明知平台缺乏合法资质却仍然拓展客户。
那么,仅凭存在代理账号并收取佣金,是否就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呢?律师的观点是,并非如此。他指出,有一种代理,虽然表面上看似代理,但实际上是投资者的虚假代理身份,其行为不应被视为犯罪。
这种代理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通过自身交易同时担任代理,以获取返佣来降低交易成本。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注册多个“子账号”进行频繁交易,人为制造手续费以赚取返佣;二是介绍亲友注册交易账户,鼓励其交易并返还佣金给亲友,实际上补贴了亲友的交易成本。
从行为本质来看,虽然这些操作表面上符合平台对代理的定义,使平台误以为其发展了真实客户,但其核心目的是通过降低手续费负担,而非通过发展客户获取代理收益。因此,这类人员本质上仍属于投资者,不能仅因其拥有代理账号并收取佣金就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律师强调,真正应该被认定为帮助犯的代理,是在其账号下发展不特定他人注册并交易,单纯依靠佣金获利,其行为实际上是平台非法经营活动的延伸,狗子28大舞台。而所谓的“自刷型”代理并不符合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首先,从账户归属来看,“自刷型”代理所发展的账户均由其本人或关联方控制,账户实际使用者并未超出其本人或亲友范围,本质上属于“自己发展自己”,没有拓展平台客户群。
其次,从资金流向来看,所有交易资金均来源于本人或其关联方,没有引入独立第三方资金,没有扩大平台交易规模和社会危害性。
再次,从佣金性质来看,所获佣金实质上源于自身或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甚至将佣金返还给亲友,这与依靠发展客户赚取差佣的真正代理有本质区别。

最后,从行为目的来看,“自刷型”代理旨在降低交易成本,其盈利依赖于交易盈亏,而非通过持续发展客户获取佣金。
因此,在处理外汇、外盘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时,必须超越形式判断,进行实质性审查,准确区分真正起到帮助作用的代理与仅为降低成本的“自刷型”投资者,避免将本质上不具刑事可罚性的投资行为错误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狗子28官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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